徐炜,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常州,上海。擅长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常州市青联委员,常州市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常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员,常州市商... 详细>>
律师姓名:徐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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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关系问题与合同权利
合同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合同权利即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条款的作用和表现形式,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必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它合同将不能成立。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二)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根据其内容,合同条款可分为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三)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根据其表现形式,合同条款可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明确表示的条款,它是合同存在的基础,没有明示条款,合同就不能存在,因此,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明示条款。默示条款是指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行为或合同的明示条款,可以推定其存在的条款。
(四)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根据其责任内容,合同条款可以分为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反之,不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不具备有效条件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没有强制约束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如下区分:
(一)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 中华考试网
(二)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五)二者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六)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七)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同
四、合同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狭义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已成立合同对生效要件的不同满足程度,可将合同效力状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合同生效。
(2)合同无效。
(3)合同效力待定。
(4)合同效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5)合同未生效。
五、合同效力内容的扩张
(一)附随义务
按照现代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按其发生根据和效力特点的不同,首先可以分为基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所谓基本给付义务,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或任意法规定确定,决定合同性质并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合同义务。其又可具体分为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所谓附随义务,则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任意性规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诚信原则和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就负担的辅助性义务。
附随义务一般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可辅助实现债权的给付利益;二是保护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免受损害。
(二)先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是一种发展性的关系,附随义务在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附随义务,学理上称为先合同义务。
(三)后合同义务
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为了协助相对人终了善后事务,依据诚信原
则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六、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有关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行为。
(二)合同解释的标准和原则
1.合同解释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标准,要求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目的解释原则。
(3)整体解释原则。
(4)习惯解释原则。
(5)有效解释原则。
(6)历史解释原则。
(7)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
(8)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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