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炜,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常州,上海。擅长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常州市青联委员,常州市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常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员,常州市商... 详细>>
律师姓名:徐炜律师
手机号码:15806113888
邮箱地址:xuw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3101201010750181
执业律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10楼博爱星律所
导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私人法律顾问有利于帮您得到更为快捷、准确的咨询信息,最后的效果也必定是事半功倍的。
私人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性别___
身份证:职业: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电话:手机:传真:
电子信箱: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熊世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律师函(vip会员);
(四)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
(普通会员)每年不超过20件;(vip会员)不限制件数。
另外,每年vip会员可申请出具律师函15份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甲方根据下列等级选择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顾问费为元,
【】(普通会员)1000元;【】(vip会员)3000元。
律师顾问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后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甲方之近亲属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近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80%予以优惠。
第八条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熊世松律师为其法律顾问(律师)。
第九条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
(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之八折收费。
第十条、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利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并依时支付乙方服务费。乙方律师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壹年,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修改或补充,合同期满,如一方不提出变更,本合同自行顺延壹年。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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