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炜,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常州,上海。擅长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常州市青联委员,常州市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常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员,常州市商... 详细>>
律师姓名:徐炜律师
手机号码:15806113888
邮箱地址:xuw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3101201010750181
执业律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10楼博爱星律所
甲方:商场供应商
乙方:某商场
案例事实理由说明:
甲方本着合作向乙方供应各种耗材物品,乙方多次向甲方开出空头支票,导致甲方与其合作商信誉丧失,致使甲方无法经营(部分甲方合作商甚至用极端方式威胁甲方人身安全)。
2006年5月,乙方与丙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丙方购买乙方设备等款人民币壹佰多万元,2006年6月乙方停止经营,丙方进驻装修。2006年7月10日前仍无人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于是甲方向该地区街道办事处反应情况,7月中旬,该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协调解决会议,会议决议:丙方同意将购买乙方设备的壹佰多万元资金拔入该街道办事处账户,再由该街道办事处打入各供应商账户上,但是,丙方至今仍未支付这笔款项。
乙方请律师为其处理此事,律师本应维护法律的公平,保护合法人的权益,而该律师始终没有向债权人通知事情的处理情况,反而给乙方充足的转移财产时间,其中有乙方另一家分店约人民币50万元的使用权转让给丙方,同进还有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轿车一辆转卖,楼房一套约人民币75万元转卖,所卖资金被乙方带走不知去向,当甲方再次找该办事处,该办事处在对丙方出而反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此事反应到本市政法委,市政法委建议甲方向市所属地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对乙方这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做出公正的判决。
诉讼请求:1、乙方尽快支付相应货款;
2、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乙方承担本案所涉及的误工费、信誉赔偿费、差旅费等。
诉讼方:甲方
2007年6月1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